2012年3月14日,受社会高度关注、国家高度重视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此次修正涉及内容一百多处,主要表现在:一、完善证据制度。原有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比较原则,修正案对此主要作出以下补充:1.完善证据种类和证明标准。2.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3.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4.完善证人保护制度。二、完善强制措施。由于犯罪情况日趋复杂,执法环境有所变化,现行关于强制措施的有些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修正案对此主要作出以下补充:1.完善逮捕条件。2.完善审查逮捕程序。3.完善监视居住措施。4.适当延长拘传时间。三、完善辩护制度。为进一步完善辩护制度,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强化法律援助,修正案对此主要作出以下补充:1.规定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2.完善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3.完善律师阅卷的相关规定。4.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四、完善侦查措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犯罪情况的变化,一方面,要完善侦查措施,赋予侦查机关必要的侦查手段,加强打击犯罪的力度;另一方面,也要强化对侦查措施的规范、制约和监督,防止滥用,修正案对此主要作出以下补充:1.明确技术侦查、秘密侦查措施。2.完善侦查监督规定。五、完善审判程序。为更好地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有必要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区别案件的不同情况,进一步完善审判程序,修正案对此主要作出以下补充:1.调整简易程序适用范围。2.完善第一审、第二审程序。3.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六、完善执行规定:1.完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2.加强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3.增加社区矫正规定。七、规定特别程序:1.设置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2.规定特定范围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3.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4.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