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蕃统治河陇西域时期曾在这里推行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治、军事、法律、经济、宗教制度。这些制度或源出吐蕃本土而杂以汉制,或因袭汉唐典章而混合蕃俗,有的内容还源自天竺、突厥等地,是吐蕃与唐朝等周边国家、民族文化交流的产物,对后来的归义军、西夏及吐蕃各政权都产生过深远影响,因而也是学术界关注的具有重大意义的研究课题。本书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运用敦煌、新疆出土的汉藏文献和汉藏传世史籍、金石碑铭等史料,对吐蕃统治河陇西域时期政治方面的职官、告身、大虫皮、军事、驿传、法律、司法等制度,经济方面的赋税、劳役、仓廪、市券等制度和宗教方面的寺户、僧官等制度进行探讨,补充新材料、提出新问题,阐述笔者的见解和看法。笔者认为,吐蕃在敦煌地区设置的乞利本(khri dpon)即节儿论(rtse rje blon)为敦煌最高军政长官;节儿观察使(rtse de spyan)即节儿监军,为敦煌地区仅次于乞利本(khri dpon),位居第二的军政长官;中等节儿(rtSc ricvbring po)、小节儿(rtse rj e cung)、汉人都护(rgyaVi spyan)也是敦煌地区的重要军政官员。敦煌部落的基层官吏五十岗(1ngabcu rkang)、五岗(1nga rkang)实际上分别是管理耕种五十岗(rkang)和五岗(rkang)田地民户的基层官吏。吐蕃在河陇西域地区设立的扎论(dgra—blon)、牧地管理长(gzhis—pon)分别为汉文文书中的防城使、草宅使,这两种官职是吐蕃特有的官职,分别负责吐蕃河陇西域地区的军事、畜牧方面的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