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近百年之久的发展历史为背景,以竞争型团体、消费者团体提起停止侵害诉讼为前提,德国立法机关充分意识到新形势下竞争法实施所遇到的“分散型小额损害,’无法得到有效救济的难题,沿着团体诉讼这一整体性保护机制之路引入了团体收缴利润诉讼。在理论上,既保持了在特别法中创设团体诉权的传统,又超越了团体停止侵害诉讼之目标、代以“给付和制裁一体,’的全新诉求之内核。在实践上,将侵权法上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不当得利法上返还请求权耦合起来,堪称“自成一体”的诉权构造,由此国家将治理反竞争行为之任务交给了市场中间组织。本书试图全面刻画德国竞争法中团体收缴利润诉讼的产生背景、基本结构和运行实效,以真实再现公益诉讼在当前竞争环境下的新任务,以此为鉴考察中国竞争法实施机制的现状,并在此基础上为中国竞争公益诉讼之未来建构提出可供参考的背景、线索和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