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第四条 行政管辖
第五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第六条 主管部门
第七条 举报与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征收情形
第九条 征收相关建设的要求
第十条 征收补偿方案
第十一条 旧城区改建
第十二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 征收公告
第十四条 征收复议与诉讼
第十五条 征收调查登记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
第三章 补偿
第十七条 征收补偿范围
第十八条 涉及住房保障情形的征收
第十九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第二十一条 产权调换
第二十二条 搬迁与临时安置
第二十三条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四条 临时建筑
第二十五条 补偿协议
第二十六条 补偿决定
第二十七条 先补偿后搬迁
第二十八条 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征收补偿档案与审计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玩忽职守等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暴力等非法搬迁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非法阻碍征收与补偿工作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等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法评估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施行日期
附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例 201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