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有关财产权与宪法的论述林林总总,但基于著作权与有体财产权的区别并进而从作品本身的特性进行论证的文献尚属少数。该研究基于有体财产与作品的区别提出了与之前有关财产与宪政论述的不同进路与方法。这不仅是一种“知识增量”,也是有关宪政论述的一个组成部分。从学科研究方法,《著作权的宪法之维》突破了部门法研究中研究方法单一的障碍,力图实现私法与公法相结合的路径,既在宪法这一人权基本法中寻求著作权的基础,又在著作权法这一部门中寻求宪法权利的落实。严格说来,任何权利部首先是一个宪法上的权利,然后,才能在私法中加以落实;否则,对私法中民事权利的保护就没有正当性基础。从功能上看,本研究有益于从部门法的视角理解乃至实现宪政国家这一政法目标。如果宪政不仅是一种政治话语,还是一种结构性安排,那么本研究的内容就是这种结构性安排的一个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