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
下篇 实用问题
第一章 《民法通则》基本常识
1.民法调整法律关系的范围是什么?
2.哪些法律属于民法范畴?
3.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哪些原则?
4.外国人是否可以在中国依法从事劳动取得报酬?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一、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5.什么是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6.孩子出生后又死亡的,其是否具有继承遗产的资格?
7.胎儿是否具有继承遗产的资格?
8.什么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9.哪些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0.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的哪些行为有效?
1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都无效吗?
12.精神病人从事的行为都无效吗?
13.如何确定公民的住所?
二、监护
14.谁可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15.谁可以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16.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监护人人选的,应如何处理?
17.当事人各方争当或者相互推托监护人的,应如何处理?
18.监护人有哪些职责?
19.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
20.如何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21.什么情形下可以申请宣告失踪?
32.哪些人可以提起申请宣告失踪?
23.申请宣告失踪应向哪个法院提起?
24.法院在何种条件下才能宣告失踪?
25.宣告失踪有什么法律后果?
26.如何确定被宣告失踪人的代管人?
27.如何撤销宣告失踪?
28.什么情形下可以申请宣告死亡?
29.哪些人可以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30.申请宣告死亡应向哪个法院提起?
31.法院在何种条件下才能宣告死亡?
22.公民被宣告死亡的,有什么法律后果?
33.被宣告死亡人还存活,其所为法律行为是否有效?
34.死亡宣告被撤销后有何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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