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告人对质询问权是法治国家宪法和国际人权公约赋予刑事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程序基本权,也是刑事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对质询问权的基本要求是刑事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有权与不利于自己的证人对质并进行对抗性询问,目的在于防止国家追诉机关滥用权力,使用法庭外单方获取的书面证言对刑事被告人任意追诉,以保证审判公正。根据宪政国家和国际人权组织的理论与实践,刑事被告人对质询问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对质权和询问权两部分。在中国刑事诉讼中,侦查中秘密取得的证人证言可以直接作为定罪依据,证人不出庭作证成为法庭审判的常态,这种做法破坏了审判的公正,成为冤假错案滋生的重要原因,与宪法性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和现代刑事诉讼发展趋势严重背离。在人权保障入宪和刑事诉讼改革的背景下,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基本权利成为中国刑事诉讼法完善的重要内容,具有宪政基础的要求不利证人出庭作证的刑事被告人对质询问权的确立,对于推动中国目前形式化的刑事审判向实质性的公正审判转变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