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作出了重要修改。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制定,1980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刑事诉讼法施行16年之后,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作了第一次修改。又是时隔16年,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迎来了再次重要修改与完善。这次修改,适应新形势下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需要,着力解决当前司法实践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反映了时代的进步,刑事诉讼法的体例和制度更加科学、严谨、规范,可操作性也进一步增强,体现了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和自我完善。从此次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具体内容看,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共111条,对刑事诉讼法修改补充达140多处,刑事诉讼法条文由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90条,涉及证据制度、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强制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以及特别程序等诸多方面,修改幅度大、内容多。为帮助司法工作人员、法学研究人员和广大群众学习和掌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我们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与适用》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