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学典存·1911年刑事诉讼律(草案):立法理由、判决例及解释例》是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同时,也是中国近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奠基之作,对之后民国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制(乃至新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本书(宣统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即1911年1月24日奏进)是在日本修律顾问冈田朝太郎协助之下,主要参酌日本明治二十三年(1890年)《刑事诉讼法》研拟而成。该草案“酌采各国通例,实足以弥补传统中国旧制之所未备;上奏后,清廷即发交宪政编查馆复核,惟未及正式颁布,清室已倾,然却为其后新成立的民国政府所继续援用与发展”[黄源盛:“近代刑事诉讼的生成与展开”,载《清华法学》(第八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从法典继承角度看,该草案直接构成了1921年3月广州军政府颁布的《刑事诉讼律》、11月北京政府颁布的《刑事诉讼条例》的基础底本,并透过1928年《刑事诉讼法》影响了随后的刑事诉讼立法。从“行为中的法”来看,在民国初年,“大理院于判决中,往往将该草案采为‘诉讼法理’,酌加运用”(黄源盛前引文)。因此,在史学意义上,本书无疑是一把打开中国刑事诉讼现代化历程的钥匙。透过该草案,我们或许可以弄清楚当今中国刑事诉讼制度“从哪里来”、“身在何处”,甚至可能由此洞见当今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