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调整范围
第三条 平等原则
第四条 自愿原则
第五条 公平原则
第六条 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公序良俗原则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订立合同的能力
第十条 合同的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
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
第十三条 订立合同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
第十六条 要约的生效
第十七条 要约的撤回
第十八条 要约的撤销
第十九条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条 要约的失效
第二十一条 承诺的定义
第二十二条 承诺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承诺的期限
第二十四条 承诺期限的起点
第二十五条 合同成立时间
第二十六条 承诺的生效
第二十七条 承诺的撤回
第二十八条 延迟承诺
第二十九条 迟到的承诺
第三十条 承诺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 承诺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二条 书面合同成立时间
第三十三条 确认书与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成立地点
第三十五条 书面合同成立地点
第三十六条 书面合同与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 合同书与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 依国家计划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 格式条 款定义及使用人义务
第四十条 格式务款的无效
第四十一条 格式条 款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 缔约过失责任
第四十三条 保守商业秘密义务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
第四十五条 附条 件的合同
第四十六条 附期限的合同
第四十七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第四十八条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第四十九条 表见代理
……
附录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