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平等的法律调控》由郭兴利博士。 《论不平等的法律调控》内容如下:平等是人类的理想追求,但不平等却广泛存在。卢梭以来的各种平等观试图说明:平等的直接依据是每个人具有相同的人格尊严,平等不是指人们在一切方面的等同,而是侧重指人们在地位方面的相同。但是,这些平等观却遮蔽了人的秩序性尊严本身就具有等级性,而由人的社会影响力所决定的地位也不可能相同,不同论者难以对平等究竟在什么方面相同形成共识等问题。由此,不平等是指相同的社会主体享有不同的权利。根据社会生活的领域、事物发展的过程、不平等的形成机制、社会主体对不平等是否有认知,可以将不平等分为不同类型。而财产私有是不平等的经济根源、特权观念是不平等的思想根源、等级制度是不平等的制度根源。进而言之,以权利为视角的不平等在经济领域主要表现为就业权、公正和优惠的报酬权、休息和休假权等的不平等;在政治领域主要表现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民主决策权、批评监督权等的不平等;在社会领域主要表现为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的不平等。那么,是否应该对这些不平等进行法律调控呢?这首先要厘清不平等的合理限度问题,其判定标准是看不平等是否有利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法律调控有利于遏制极端不平等,也有利于抑制均等;而法律的强制性、建设法治国家使法律调控不平等成为可能。可见,法律调控不平等有其内在的缘由。最后,不平等法律调控的途径又如何呢?以基本权利和非基本权利为界分,不平等法律调控有两大类路径,即强化基本权利的功能以调控不平等和平衡非基本权利的差异以调控不平等。前者主要包括基本权利的防御权功能、受益权功能、客观价值秩序功能对不平等的调控,而后者主要包括立法中的差别对待、执法中的倾斜保护、司法中的权利平衡对不平等的调控。经由在实践中强化基本权利的功能以调控不平等和平衡非基本权利的差异以调控不平等两种不同的途径,法律可以将不平等调控在有利于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限度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