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译完劳伦斯·斯通的《英国的家庭、性与婚姻l500一1800》,不禁疑惑:什么是婚姻?(与此而来的,“什么是离婚?”)甚至对家庭、性(爱)的看法也受了一番摇撼。原来,家庭、婚姻、性的存在并非那样自然自主,并非如我们以为的那样理所当然、不言自明,而是总难摆脱历史、人事的纠缠——终究事物的意义要从其所坐落的复杂时空、指涉(intertextul)网络中求得。 于是斯通将家庭、性、婚姻置于英国l6至l8世纪——置于一时一地之实际历史脉络——详加考察,既吟味思量一时一地政治、社会氛围,复探勘人类婚爱体制与社经政治、宗教、文化微妙的互动关系,剥除体制“自然”之面貌,还原其在历史流变中意涵之不断迁化、递嬗。在斯通辩证史观的观照下,历史是不断的变化、发展,冲突(conflict)亦是好的,因为冲突能推动变迁;求爱、缔缘、建立家庭、育儿亦不循一定之方式,方式间亦无绝对之好坏,而如钟摆,在摆动间体现其价值。且斯通不欲以条理井然、融通有致的结构来收束复杂、暖昧的人事,在这方面他以许多个人历史来补充宏观叙述之不足,我们在浸淫一则则故事之余,同时明白了故事之反逻辑、反理性、与“标准”之时时龃龉——“历史,,之大名目下本是芸芸众生之实际生活,不显个别人物之言行謦亥、命运遭际,怎能明历更之鲜活、有血有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