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个时代都有自己的司法哲学,司法哲学系统地表述于法学流派理论之中,又同样深刻地影响着司法判决的形成。审慎的法官司法绝非法规条文的机械适用,而是特定司法哲学观的贯彻与展开。只有联结“形而下”的司法技术与“形而上”的司法哲学,方可达致一种整体性的司法方法论。秦策编著的《司法方法与法学流派》正是对这种整体性司法方法论的创新性探索。导论确立了司法方法论的分析框架。上编讨论了七种主要法学流派(法律形式主义、现实主义法学、法律过程理论、自然法学、分析法学、实用主义法学和批判法学)的司法哲学理论及其对司法方法运用的影响,下编探讨了八种具体的司法方法(语义分析、逻辑推理、历史分析、政策分析、价值衡量、利益衡量、原则裁判和后果评估)及其背后的法学流派理论底蕴。每一种司法方法都代表了某种独特甚至偏颇的司法哲学思维,而在多元司法哲学观的碰撞与融合之中我们可以发现符合时代特色的司法风格。《司法方法与法学流派》以司法方法为线索对法学流派理论进行条分缕析,又在法学流派理论的框架之中对司法方法进行提纲挈领。其新颖独到的视角与深入细致的阐述,对于我们理解司法过程的性质以及司法方法的运用富有启迪意义,对于当下中国司法理论研究与司法改革实践,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