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自由裁量权是指美国反倾销行政机关在进行反倾销的过程中对于作出何种决定享有很大的自由,即反倾销行政机关可以在各种可能采取的行动方案中进行选择,根据自色的判断决定采取某种行动,或不采取行动:从理论上讲,反倾销自由裁量权表现在反倾销立法和裁决两个方面。但就其作用的大小、使用的频率和影啊的程度来看,反倾销行政机关在裁决时享有的自由裁量权是导致倾销幅度升高、反倾销法被滥用的主要原因。反倾销自由裁量权是美国国会立法授予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的一种行政权力,这种权力是反倾销行政机关行政权力的主要表现形式,反倾销法中的一切概括性、模糊性或者含糊性的指令是这种权力的主要来源。美国反倾销法中的有由裁量权存在于反倾销法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之中。《美国反倾销自由裁量权制度研究》的内容分布如下:绪论部分阐述了国际反倾销法的演进、冲突与变革、美国反倾销法的历史沿革、国际影响与标本价值、美国_反倾销自由。裁量权制度的性质、地位与实效以及本书的研究意义。第一章阐述了美国反倾销自由裁量权制度涉及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包括美国反倾销自由裁量权的含义、性质、形式、渊源以及对反倾销自由裁量权进行行政控制和司法控制的理论与制度模式。按照美国反倾销法实体规则的规定,美国对进口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应当具备三个实质要件,即倾销、损害和因果美系。基于美国国会立法的授权,在美国商务部裁决倾销、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决损害与因果关系时它们都享有广泛的可自由裁量权。第二章研究了美国商务部在裁决倾销时的自由裁量权。美国商务部在裁决倾销是否成立前,首先必须确定与梭诉产品可比的国外相似产品及其范围;然后再根据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或出口构成价格计算被诉产品的倾销幅度。并以此裁决被诉产品在美国市场上的销售是否构成价格倾销。目前,美国商务部在计算、调整和比较上述价格时在方法上的自由裁量权是反倾销裁决中争议最大的领域。出口价格是认定倾销的第一个相关价格,出口价格包括出口价格和出口构成价格两种情形。在反倾销调查中具体采用哪一种,取决于被诉产品出口商与美国境内的交易商是否有关联关系,并由商务部认定。美国商务部在确定相似产品时,通常考察产品的物理特征、化学性能、用途、生产设备、制造工艺、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评价、产品的可替代性、销售渠道、价格等诸多因素。此外,美国商务部还需确定产品的原产地。这些都给商务部留下了很大的可自由裁量空间。对于来自市场经济国家的被诉产品,美国商务部通常采用三种方法确定其正常价值,即本国市场价格、第三国销售价格和构成价值。美国商务部在实践中往往排除前两种方法的使用,而乐于使用构成价值的方法对于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被诉产品,美国商务部放弃了早期单纯采用“替代国价格”的方法,而改用优先使用“生产要索法”;只有当其认为“资料不充足”时才采用“替代国价格”的方法。在选择采用上述价格时,美国商务部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根据美国反倾销法,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或者出口构成价格不能直接进行比较,必须经过一系列的调整后方可予以比较。可用来比较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应当处于相同的贸易水平;商务都有权决定是否对各项可能影响差异的因素进行必要的调整。通常需要调整的因素主要包括贸易渠道、销售数量、产品物理特性、销售环节、初始成本、汇率等因素,有时还包括对每个因素中的若干量值进行调整。商务部对是否决定进行调整以及如何进行调整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第三章研究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裁决损害时的自由裁量权。确定损音的裁决机关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美国反倾销法规定,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确定“美国的一项产业受到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美国某一产业的建立受到实质性阻碍,是由于该产品的进口,或由于该进口产品的销售或可能销售”,即可裁决美国的国内产业遭受了损害。在确定国_内产业是甭遭受损害前,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首要任务是需界定与被诉产品相同的产品范围以及建立在相同产品之上的国内产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确定相似产品时一般以“最相近似的特征与用途车为标准,综合比较产品的海关税则号、物理特性和用途、产品的可替代性、销售-渠道、消费者的消费习惯、生产者的生产习惯、制造设备和对雇员的技能要求等各种因素,如果适宜的话还将考虑价格。在认定产业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还将进行一系列调整,在对上述相同产品和国内产业进行调整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实质损害”是指“并非无关紧要的、非实质性的、或不重要的危害”,其含义本身具有较大的模糊性。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裁决时需要考虑大量的经济因素,这些因素多达20多个。实质损害威胁是指“虽然进口产品尚未对国内产业造成实际的实质损害,但有充允证据表明,若不采取相应的反倾销措施:将导致实质损害的发生”。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判断实质损害威胁时也需考虑大量的经济因素,这些因素也有近10个。此外,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有时会根据需要对实质损害和实质损害威胁进行累积评估,累积评估时也要考虑大量的经济变量。在作上述考虑和评估过程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第四章研究了美国反倾销行政机关在反倾销行政程序上的自由裁量权。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反倾销程序规则上也享有很多自由裁量权,其具体表现在立案、调查、初裁和终裁、行政复审等各个阶段。为了保障反倾销的执行符合国会的立法意图,美国反倾销法完全按照美国行政程序法的制度构架,建立了一整套监督和控制机制,从机关内部和外部、行政和司法等方面对反倾销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第五章研究了对反倾销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控制制度。在控制权力方面,实行权力分立,将反倾销的行政权力分别交给美国商务部(DOc)、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和美国海关署;在控制调查权方面,明确发起调查的依据、强化调查档案的公开和保密;在控制裁决权方面,明确规定裁决必须听证、扩大当事人的范围、严格听证程序、证据应当充足、坚持案卷排他性、裁决相互制约、遵守先例等。第六章研究了对反倾销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制度。在司法控制方面:目前美国对反倾销司法审查设立了两套制度,对于美加自由贸易区的反倾销案件采用由两国专家进行审查的制度;对于有关其他国家的反倾销案件则设立专门法院即国际贸易法院进行司法审查。本书针对后者进行研究。在司法审查中法院扩大了当事人的范围;在审查范围上,包括对法律事实的审查和法律结论的审查;在审查的标准上,采用“具备案卷记录中存放的实质性证据的支持或在其他方面符合法律”和“专横、任性、滥用自由裁量权或在其他方面不符合法律”两个标。表面上看来,司法审查有一套严格的制约机制。但是,由于在审查范围上采用有限审查原则;在审查标准上采用合理审查标准。因此,司法审查的制约作用是非常有限的。第七章阐述了美国政府行使反倾销自由裁量权的真实性与正当性。美国反倾销行政机关大量运用自由裁量权的事实已被美国学者的数量经济学研究成果所证实,反倾销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倾销幅度的逐年上升就是其广泛使用自由裁量权的证据。本书认为,授予反倾销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并无行政法制度上的缺陷;保护国内产业的立法意图是反倾销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思想根源;模糊授权是导致反倾销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制度根源;程序正义难以有效控制反倾销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司法审查难以有效监督反倾销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美国内外改革暖声可能影响反倾销自由裁量权制度的未来发展。结语部分阐述了研究美国反倾销自曲裁量权问题对中国的意义: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中国反倾销法制度,提高中国立法的技术和水平,同时对中国的司法制度改革也有一定参考价值;有利于提高中国处理反倾销案件的水平有利于增强中国企业应诉反倾销案件的能力。这就是由陈玉祥主编的《美国反倾销自由裁量权制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