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磊明是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高级法官,工作之余,笔耕不辍。2002年师从魏振瀛教授攻读博士学位。现在他的博士学位论文即将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我向他表示祝贺。本书围绕物权优先性展开。所谓物权具有优先性是指物权较之于债权而言具有优先性;物权的优先性,主要表现在同一标的物之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物权优先。当同一物上多项其他物权并存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物权设立的时间先后确立优先的效力。例如,抵押权的设定,就采取先来后到的规则,先设定的抵押权要优先于后设定的抵押权。这就是物权法中所谓的“先来后到”规则,也有人将其称为“时间在先,权利在先”规则。确定物权的优先效力,将为破产法的清偿还债程序和强制执行法中的执行程序奠定基础。从审判实践来看,只有明确物权的优先效力,才能妥善地处理好各种有关物权的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在司法实践中,同一物上的权利冲突是当今以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所存在的现实问题,也是物权法理论研究的重大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