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法是中国古代经济法制中非常重要的内容。“食肴之将”的盐,与“田农之本”的铁,自古便是国民经济的两大重要命脉,就民生而言,二者均“非编户齐民所能家作,必卯于市,虽贵数倍,不得不买”;就国计而言,“盐铁之利,所以佐百姓之急,足军旅之需,务蓄积以备乏绝,所给甚众,有益于国,无害于人。”因此,对食盐的生产、运输和销售进行垄断,以保证人们生活的需求,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并藉此获取巨大的财政收入,就成为历代封建统治者治国的要政和封建法制的重要内容。对其进行研究,既可以揭示封建统治者对盐进行专利。以保障国家财政税收的法律措施,也可借鉴封建国家对关系人民生活必需品进行调控的经验。古代的盐法从春秋开始,经过历代的改革,到清代已经成熟而完备。四川的盐法具有特殊性和特别的研究价值。井盐的生产有其独特性,井灶开凿艰难,耗资巨大,在清代,仅凭单个人的资力是无法进行的。因此,在井盐生产中产生了合伙、 买卖、租赁等复杂的契约法律关系,所签订的合伙、买卖、租佃等契约的珍贵史料还较完整地保留下来了。这些翔实的史料,为研究清代四川的盐法提供了很好的范本。而且,四川在清代所处的特殊境遇,使得四川的盐法与其他地方相比有所变通,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张洪林所著的《清代四川盐法研究》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分五章。导言介绍了研究问题的缘起,对所研究的问题作一个基本的学术回顾,阐述了研究的方法和本书的创新与不足之处。第一章清代盐法的流变。本章对古代“盐法”的定义进行了探讨,在借鉴其他学者定义的基础上,根据本书的研究基点,将其定义为:盐法是封建国家对食盐的生产、运销、征税、缉私等进行调控的专卖法。 古代的盐法源远流长,肇始于春秋时期齐国管仲创制的“官山海”之法。此后,历汉、唐、宋、明、清各代都制定了盐法。本书将在这一部分勾画古代盐法发展演变的历史轨迹,将历代统治者榷盐的法律措施以及盐法的变革作简要的梳理,探寻其演变规律;并梳理了四川盐法的流变,将四川盐法的变革厘清。第二章清代四川井盐生产的法制。清代四川实行的是明代中期以来的“纲盐法”。但由于井盐的生产方式,再加上四川当时刚遭遇过战乱,其面临的历史境况是“蜀省有可耕之田,而无可耕之民”,清初统治者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法律措施来恢复和发展四川的井盐生产。本章分两个层面来阐述:一是对清初统治者恢复和发展四川井盐生产的政策法律措施进行剖析;二是根据自贡盐业契约档案资料,对四川井盐生产中的合伙契约、买卖契约、租佃契约进行深入研究,以期既能揭示这些契约中所体现的法律问题,又能通过盐业契约透视四川井盐生产法律的实施动态。第三章清代四川井盐运销的法制。盐法在运销方面,首要的是划定食盐销区,让盐商按规定的销区和程序来销盐。清代划定盐销区的原则不是按照产地的远近和运输的便利,而是以税收和缉私为要务。清代四川井盐销区分为“计岸”、“边岸”和“楚岸”。在运销方式上,四川实行过“民运民销法”、“官督商销法”、“官运商销法”。在太平军攻占南京的特殊时期,淮盐,不能运往楚岸销区,为川盐济楚提供了机遇。“川盐济楚”极大’地促进了四川井盐业的发展,同时也说明如果没有盐法所划定的销区阻碍,盐业经济将按照商品经济的供求规律发展。为了保障运销制度的运行,清代法律还规定了商人在运销中的规制和官吏督销盐引的考成及奖叙。第四章清代四川井盐征税的法制。封建政府推行盐法的核心目标在于保障国家盐税的收入。清代四川井盐在征税方面规定了井盐征税的项目,官吏督销引课的法律责任和盐商的盐课责任。通过盐法的调整,盐税不断增加,在清代国家和四川地方财政和军事方面都占有重要地位。这不但说明清代盐法的实施是有效的,而且也证实了盐法对封建国家来说是必不可少的,没有盐法的保障,封建国家将丧失重要的财政支柱。第五章清代四川惩治私盐的法制。私盐与缉私是盐法的重要内容。本章介绍了四川私盐的种类,阐述了清代四川缉私盐的法律规制。从井盐的生产、运输到销售各个环节的私盐都有严密的法律,但私盐仍不可禁绝,让我们就不得不审视私盐产生的缘由。本章从私盐产生的经济原因、法律原因以及四川特殊的地理环境和井盐生产的独特方式这三个方面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清代四川盐法研究》最后的结语,清代的纲盐法其实质是封建国家运用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将商业资本这个封建的异己因素转化为借用力量以达到既从经济上为国家聚敛大量的财富,又从政治上使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地位更牢固的目的。盐法的实施,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但因清代四川井盐生产的独特性和统治者根据当时的历史境况所采用的较灵活的法律措施,四川的盐法冲破了封建的阻碍,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从而形成了四川盐法的特色,使得四川的盐业在当时海盐衰败的情况下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趋势。井盐业的发展,对国家的税收、民众的生活、社会经济的发展、盐法的完善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