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要点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应用1 物权法上的物的特征
第三条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第四条 [平等保护]
第五条 [物权法定]
第六条 [物权公示原则]
第七条 [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第八条 [其他适用的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及例外]
应用2 物权法确立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第十条 [登记机构及统一登记制度]
第十一条 [登记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的职责]
应用3 法院在审理房屋登记行政案件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问题的处理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时间]
应用4 “一房二卖”,房屋所有权归属的判定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区分]
应用5 物权设立不成立不影响物权合同的效力
应用6 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的区分
应用7 物权纠纷案由和合同纠纷案由的适用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关系]
应用8 房产证与房产登记簿上的內容不一致时,应以登记簿的內容为准
第十八条 [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第十九条 [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第二十条 [预告登记]
应用9 预告登记与一般的不动产登记的区别
应用10 预告登记对房地产开发商处分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登记错误的责任]
应用11 物权登记和商事登记对民事权益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登记费用]
关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