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要点导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应用1 出租房屋被拆迁的处理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第四条 [行政管辖]
应用2 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6
应用3 房屋征收部门的设置方式及职责
第五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第六条 [主管部门]
第七条 [举报与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征收情形]
应用4 公共利益六项情形的具体內容及其依据
第九条 [征收相关建设的要求]
第十条 [征收补偿方案及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旧城区改建]
第十二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 [征收公告]
第十四条 [征收复议与诉讼]
第十五条 [征收调查登记]
应用5 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登记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
应用6 征收范围确定后,禁止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
第三章 补偿
第十七条 [征收补偿范围]
应用7 房屋拆迁中对特殊群体的保护
第十八条 [涉及住房保障情形的征收]
第十九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应用8 单方委托房屋资产评估报告异议的处理
应用9 对被拆迁房屋评估报告有异议的救济途径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应用10 评估人不具备法定评估资格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一条 [产权调换]
第二十二条 [搬迁与临时安置]
第二十三条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四条 [临时建筑]
应用11 违法建筑界定及对违法建筑的处理
应用12 对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补偿协议]
应用13 对拆迁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內为被拆迁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处理
应用14 拆迁人将补偿安置房屋另卖他人的处理
应用15 拆迁协议的法律约束力
第四章 法律责任
关联规定
实用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