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系化法史学的目标是从历史材料中提炼出普遍规则。它对应于历史法学的体系方法与历史方法,即以历史中的法律素材为基础,建构法学与法律体系。众所周知,历史法学的劲敌是自然法,体系化法史学的基本观念也是,传统的自然法体系完全为玄思的产物,难免空疏不当,实用性匮乏,故法学应强调实证与科学。体系化法史学“六经注我”的研究特征虽然相当突出,但整体上依然是罗马私法体系化的结果。不过在潘德克顿法学一一概念法学这一华丽转身完成后,体系方法最终战胜了历史方法, “历史”在“体系”中已经荡然无存,“体系”完全成了自我演绎的封闭系统。“经由罗马法,但超越罗马法”的目标实现了:完全不依赖任何社会背景的、没有任何时空限制的一般民法(学)体系得以形成。体系化法史学最重要的硕果竟然是“民法自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