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要点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调整范围】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保险业务经营主体】
第七条 【境内投保原则】
第八条 【分业经营原则】
第九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保险合同及其主体】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订立原则】
第十二条 【保险利益、保险标的】
第十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应用1 保险合同的成立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效力】
应用2 附生效条件的保险合同
第十五条 【保险合同解除】
应用3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
第十六条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应用4 如实告知的义务
应用5 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十七条 【保险人说明义务】
应用6 “明确说明”的理解
应用7 对免责条款的说明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内容】
第十九条 【无效格式条款】
第二十条 【保险合同变更】
第二十一条 【通知义务】
第二十二条 【协助义务】
第二十三条 【理赔】
应用8 恶意退保
第二十四条 【拒绝赔付通知】
第二十五条 【先行赔付】
第二十六条 【诉讼时效】
应用9 “二年”、“五年”的理解
第二十七条 【保险欺诈】
应用10 “故意”、“纵容”的认定
第二十八条 【再保险】
第二十九条 【再保险的保费及赔付】
第三十条 【争议条款解释】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十一条 【人身保险利益】
……
关联规定
实用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