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要点导读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物业管理定义】
应用1 物业管理的基本内容
应用2 物业管理合同约定不包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的
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第三条【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
第四条【物业管理发展的途径】
第五条【物业管理的监管机关】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业主定义及权利】
应用3 物业服务企业侵害业主权利的行为
第七条【业主的义务】
第八条【业主大会代表业主合法权益】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
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方式】
第十一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
应用4 委托人主动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限制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方式及决定】
应用5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应用6 物业公司有义务公布出租经营公共区域的收支项目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的会议类型及其启动方式】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的通知及记录】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责】
应用7 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全体业主向物业公司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的登记备案制度及其成员资格】
应用8 业主委员会要经房产局备案确认
第十七条【管理规约】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限制】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相关单位的关系】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应用9 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
应用10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业主有约束力
第二十二条【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三条【关于对临时管理规约的说明义务以及承诺遵守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
应用11 招投标不是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唯一方式
第二十五条【买卖合同内容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
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应用12 解除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原物业公司拒不交接的处理
……
关联规定
实用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