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适用提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第二条 征收条 件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第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
第五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第六条 监督、指导
第七条 举报、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公共利益
第九条 规划、年度计划
第十条 征收补偿方案
第十一条 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程序
第十三条 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的要求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救济权利
第十五条 征收调查
第十六条 征收范围确定后的限制
第三章 补偿
第十七条 征收补偿内容
第十八条 住房保障
第十九条 房屋征收评估
第二十条 评估机构选择
第二十一条 补偿方式
第二十二条 搬迁费、临时安置房、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四条 征收违法建筑
第二十五条 补偿协议
第二十六条 征收补偿决定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人搬迁
第二十八条 强制搬迁
第二十九条 补偿结果公开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暴力强拆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暴力抗拆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非法占用征收补偿费用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法评估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施行时间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3.16)(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8.27修正)(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10.28)(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28修正)(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09.8.27修正)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 例(1998.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