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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础理论新视域

民法基础理论新视域

定 价:¥35.00

作 者: 易军 著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丛编项:
标 签: 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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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11831958 出版时间: 2012-03-01 包装: 平装
开本: 32开 页数: 275 字数:  

内容简介

  《民法基础理论新视域》要更精致,就不能故步自封,须有放眼域外的魄力,即立足于民法并超越之。惟有来自哲学、伦理学、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的智识的襄助,才能厚植民法根基,使其研究臻于至善。

作者简介

  易军,男,1975年出生,湖北仙桃市人。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哲学博士后(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法商研究》、《法学》、《现代法学》、《法律科学》等刊物发表论文三十余篇;荣获“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中国人民大学优秀博士论文”等奖励。

图书目录

第一章 个人主义方法论与私法
前言
一、什么是个人主义方法论
(一)什么是个人主义
(二)个人主义价值论与个人主义方法论
二、个人主义方法论与社会科学
(一)个人主义方法论与经济学
(二)个人主义方法论与政治学
(三)个人主义方法论与社会学
附论:整体主义方法论与社会科学
三、个人主义方法论在私法中居立基础地位
(一)为什么私法必须选取个人主义方法论
(二)整体主义方法论在私法中运用的限度
四、个人主义方法论在私法中的呈现
(一)私人主体
(二)私人利益
(三)私人自治
(四)自己责任
(五)权利本位
(六)形式平等
(七)交换正义
(八)程序正义
(九)主观价值论
五、在私法中倡导个人主义方法论的现实意义
(一)在整体主义思想甚嚣尘上的氛围下坚守私法的阵地,维系私法的存续
(二)在以整体主义之名限制私权、私人自治等时,保障限制措施的妥当性,避免矫枉过正
结语
第二章 中国民法继受与体系瑕疵协调
前言
一、法律继受与中国民法发展
(一)法律移植、法律继受与法律发展
(二)近代以降的中国民法继受
二、法律继受与民法典的体系性
(一)理性与体系性的含义
(二)民法继受中的体系性瑕疵
三、法律继受中的民法典体系性问题
(一)民法规则之间协调无间--概念与制度层面的体系性
(二)民法价值之间前后一贯--价值与理念层面的体系性
(三)将规则或原则置放在民法典的适当位置
(四)概念性继受与功能性继受并重
结语
第三章 法律行为制度的伦理基础
前言
一、法律行为制度应具备伦理上的正义性
(一)探求法律制度的伦理基础
(二)诘问法律制度的伦理基础即探求其正义性
(三)作为法律制度伦理基础的正义是一种制度正义或规则正义
(四)法律行为制度应具备伦理上的正义性
二、法律行为的正义性表现为交换正义
(一)正义可分为交换正义、分配正义、矫正正义与归属性正义
(二)法律行为的正义性表现为交换正义
三、法律行为的正义性表现为程序正义
(一)正义可区分为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
(二)法律行为的正义性表现为程序正义
四、交易的等值性与主观价值论
(一)法律行为的正义性就是交易的等值性
(二)判断交易等值性的两项标准:主观价值论与客观价值论
(三)在判断交易的等值性上私法原则上采纳主观价值论
五、主观价值论意谓自治成为法律行为正义性的判断基准
结语
第四章 事实判断抑或价值判断--质疑法德行为成立事实判断说
前言
一、在立法的层面上,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是立法者所作的价值判断
二、在司法的层面上,法律行为是否成立是裁判者所为的价值判断
三、在价值哲学层面上,法律行为的成立绝非事实判断
(一)判断与价值判断基本类型的厘清
(二)事实具有客观性,而法律行为的成立并非客观事实
(三)从推理过程来看,法律行为成立推理活动的大小前提均属于或存在价值判断
四、法律行为的成立为什么易被误认为是事实判断
(一)对法律行为成立要件规范发生误解的可能原因
(二)法律行为成立较法律行为有效更易使人误认为是事实问题
结语--兼论私法与其他学科对话的意义
(一)法律行为成立事实判断说的错误症结及其危害
(二)本章的结论:矫枉何必过正
(三)返回母体:私法与道德哲学对话的意义
第五章 生命权:藉论证而型塑
前言
一、生命权的主体藉论证而扩张
二、生命权的内容藉论证而变化
三、生命权的保护藉论证而转型
结语
第六章 论人格权法定主义
前言
一、法定主义抑或意定主义?这是个问题
(一)两类歧异的观点
(二)本章的看法
二、人格权法定主义与一般人格权
(一)“一般人格权”在本质上并非权利,而是法益
(二)在外延上,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人格权等概念存在逻辑矛盾
三、人格权法定主义与侵权责任构成
(一)法国法
(二)德国法
(三)日本法
(四)荷兰法
(五)中国大陆法
四、人格权法定主义与人格权的性质
结语
第七章 物极制度设计的正义维度与效率维度--伦理学与经济学的视角
前言
一、物权制度设计的正义之维
(一)物权法的基本任务--界定物权并规定使各人获得物权的规则
(二)物权法原则上实践归属性正义,而非分配正义
(三)非实践分配正义的物权法在本质上是形式理性法,不扮演公法、社会法角色
二、物权制度设计的效率之维
(一)物权法追逐实现效率的价值目标
(二)为实践效率,物权法既可能保护物权,亦可能限制物权
(三)为实践效率,物权法可能一反采取财产规则的惯常立场而改采责任规则
三、不能以效率价值戕害正义价值
(一)物权法上的正义价值与效率价值并非经常冲突
(二)奉效率为圭臬可能过度戕害各人基于正当行为规则获得的物权
(三)藉限制“物权的神圣性”以实践效率的责任规则不能
升格为物权法的基本规则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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