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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刑法罪名适用·第一分册: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含立案标准、定罪量刑、疑难问题、典型案例、证据规范)

图解刑法罪名适用·第一分册: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含立案标准、定罪量刑、疑难问题、典型案例、证据规范)

定 价:¥59.00

作 者: 于洋 编著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丛编项: 最新刑事办案实务指导丛书
标 签: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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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09336489 出版时间: 2012-04-01 包装: 平装
开本: 16开 页数: 351 字数:  

内容简介

  本丛书具有以下特色:1.内容全面,编排科学本丛书的分册设置以《刑法》分则的章节顺序为标准,共分为五个分册:第一分册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02-139条之一),第二分册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刑法》第140-231条),第三分册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刑法》第232-276条之一),第四分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刑法》第277-381条),第五分册为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刑法》第382-451条)。本丛书涵盖《刑法》分则的全部条文,具有查阅的方便性和搜索的快捷性。2.体例完整,重点突出本丛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2003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2007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200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2011年4月27日)确定的罪名,撰写具体内容。本丛书在体例编排上,按照“刑法条文”、“概念”、“立案标准”、“犯罪构成”、“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量刑标准”、“疑难问题”、“案例指引”、“法律适用”的结构顺序,突出了层次性、逻辑性,以图表的形式展现,对刑法罪名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进行全面释解。本丛书针对重点罪名,以罪名适用、案例指引、疑难问题和证据规范为重点,就应对实务难题、适用证据规范、进行定罪量刑等实务进行指导,便于在实践中全面把握罪名适用,对解决具体案件提供帮助和参考。3.案例典型,证据充实为方便读者准确理解刑法罪名并灵活运用于司法实践,本丛书在重点罪名的“案例指引”部分,以典型案例为依托,对具体案件证据实务中的关键、疑难问题进行指导,从而为解决同类案件提供有效方法和参考。本丛书的案例来源于各级法院所裁判的真实案例,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证据规范是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010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10年12月30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3月14日)等为依据进行深入分析,具有指导性。典型案例与证据难题的分析紧密结合,方便读者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证据规范。4. 规范准确,实用性强本丛书根据司法实务的需要,在具体罪名的“法律适用”部分,按照我国的立法体系分别收录现行有效、最新实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请示答复、地方规范性文件等。具体而言,收录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1999年10月30日)、《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12月28日、2009年8月27日修正)、1997年3月25日-2012年3月31日之间全部司法解释及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文件,同时,适当收录了部分至今仍可参照执行的1997年3月之前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通知、纪要及请示答复等涉及罪刑适用的司法文件和地方规范性文件。

作者简介

  作者均为司法工作一线人员。根据不同分册读者对象的不同,分别邀请在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工作单位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且具有多年从业经验的同志撰写。

图书目录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1.背叛国家罪(刑法第102条) 
  2.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1款) 
  3.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2款) 
  4.武装叛乱、暴乱罪(刑法第104条) 
  5.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1款)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2款)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刑法第107条) 
  8.投敌叛变罪(刑法第108条) 
  9.叛逃罪(刑法第109条) 
  10.间谍罪(刑法第110条) 
  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111条)
  12.资敌罪(刑法第112条)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1.放火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2.决水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3.爆炸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4.投放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l款)
  6.失火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 
  7.过失决水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 
  8.过失爆炸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 
  9.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 
  10.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
  11.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12.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13.破坏电力设备罪(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第l款)
  15.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9条第2款)
  16.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9条第2款)
  17.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刑法第119条第2款)
  18.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刑法第119条第2款)
  19.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刑法第120条)
  20.资助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一)
  21.劫持航空器罪(刑法第121条)
  22.劫持船只、汽车罪(刑法第122条)
  23.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刑法第123条)
  24.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刑法第124条第1款)
  25.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刑法第124条第2款)
  2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法第125条第1款、第3款) 
  2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25条第2款、第3款) 
  28.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刑法第126条)
  29.盗窃、抢夺怆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27条第1款) 
  30.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27条第2款)
  31.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法第128条第1款)
  32.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刑法第128条第2款、第3款)
  33.丢失枪支不报罪(刑法第129条)
  34.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30条) 
  35.重大飞行事故罪(刑法第131条)
  36.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2条)
  37.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
  38.危险驾驶罪(刑法第133条之一)
  39.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第1款)
  40.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刑法第134条第2款)
  41.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5条)
  42.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5条之一)
  43.危险物品肇事罪(刑法第136条)
  4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7条)
  45.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8条)
  46.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9条)
  47.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9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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