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即开工建设的行为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行为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行为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
第二章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与培训
五、用人单位未采取《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行为
六、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行为
七、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行为
八、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行为
第三章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控制
九、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行为
十、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行为
十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行为
十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仍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行为
十三、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行为
十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行为
十五、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行为
十六、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行为
十七、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行为
十八、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储存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职业健康监护
十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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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七章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第八章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