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现代法律体系的构建,有着艰难、曲折的经历。1949年以前,先后有两次大的法律体系构建过程。第一次是清朝末年,第二次是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时期。20世纪初,清政府在外部列强环伺、内部烽烟四起的危机形势下,为了克服危机、维护统治,同时也基于收回领事裁判权、推动法律进步的目的,启动大规模的法律变革。从1902年清政府颁布变法诏令,到1912年清帝逊位的10年时间,以《大清律例》为核心,以诸法合体、公法发达为主要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律体系解体,在吸收西方近代法律理论、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近代意义的“清末法律体系”初步构建。清末法律变革,基本目标是通过近代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实施,解决国家所面临的民族危机和政治危机,收回领事裁判权,实现强国富民。目标的功利性和急切性,导致立法过程简单化,各项法律、法规在内容和文字上,较多模仿甚至照抄西方法律,与当时中国社会现实有较大脱节。“清末法律体系”因1912年政权更替,既未全面建立,也未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