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的自然法观与民法解释》的研究内容是我国民法解释的马克思主义方法论以及运用马克思主义方法论解释民法的具体方法。《科学的自然法观与民法解释》的创新集中于提出并论证了马克思主义科学的自然法观。马克思主义科学的自然法观,一是马克恩、恩格斯一贯区分“法”与“法律”,用辩证唯物主义方法阐述法的历史发展规律,揭露资产阶级法的阶级本质;二是总结社会主义法治的历史经验,分析了苏联维辛斯基法与法律不分的法定义的不足以及对我国的影响,进一步结合中国法治建设经验,提出法律呈法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法是解释法律的依据、在法律与案件的对接中发现法等基本观点。对此,习惯与善良风俗在我国的法源性、私法解释的广泛性及当代经济分析法学揭示的法的规律性、类型化理论等,均是对马克思主义科学自然法观的佐证。《科学的自然法观与民法解释》另一内容创新,就是借鉴议论理论论证了法解释的民主程序和中国司法解释制度的完善,涉及法院的合议制、审判文书的说理论证、能动司法、案例指导及判例法试点、法学教育改革等。《科学的自然法观与民法解释》的突出特色是实证研究,以中国法制建设经验、大量案例论证科学自然法观及其在民法解释中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