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证据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证据种类,甚至也不是一个含义明确的法律概念,但的确是一个越来越受到法律专业人士偏爱的语词。我不知道这一术语是何人在何时创造的,但是根据个人的知识,美国的弗雷德.英博教授当为先驱者之一。他与莫森斯合著的《刑事案件中的科学证据》(ScientificEvidcnceinCriminalCases)一书在20世纪80年代就已经在美国的刑事司法领域内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乔恩·华尔兹教授在《刑事证据大全》中也使用大量篇幅来介绍科学证据(该书第18章的标题就是“科学证据”),分别讲述了精神病学、心理学、毒物学、化学、法医病理学等学科的专家意见,以及照相、录像、显微分析、中子活化分析、指纹、DNA、枪弹、声纹、可疑文书、测谎和车速检测等科学证据的内容。然而,英博教授和华尔兹教授都没有给出科学证据的界说。似乎科学证据就是一个日常生活用语,犹如汽车、房屋、书本、猪肉、大家都说,大家都懂,没有必要去给出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