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基本概念的法哲学研究:基于和谐劳动关系法律建构视角》将从类型化法学思维方法切入,反思现有研究的得失,阐明构建内部和谐与外部稳定的劳动者权利的概念体系应遵循的思维步骤,勾勒出作为“规定功能的法概念”的劳动者权利之于劳动法律制度体系化功能的意义脉络。这种宏观而抽象的概念构建需要法律技术措施加以具体化,才能使其具有规范意义。这些意义应在劳动者权利体系化规范中顺乎逻辑地展开,自然地展现出必须借助法律构造类型的构建方法,将劳动者权利规范整体的“内在”意义脉络清楚呈现并使其维持彼此有意义地相互结合的状态,以明确包含于权利类型中的个别特征。然而,仅是建构类型仍不足以完整呈现体系化规范的意义脉络,必须使类型化规整与法律原则协调起来才能超越个别规范,将规整整体的法律思想及评价标准显现出来。因此,劳动者权利类型化的规范意义只有在劳动法原则的指引下才能找到具体化的方向,形成整体与局部、规范与经验相协调的内部体系。同时,只有考虑不同程度的具体化形式,并且使这些形式彼此间具有一定的关系,才能建构出稳定的权利规范体系。因此,作为“规定功能的法概念”,劳动者权利可以作为沟通劳动者权利原则与规范之间的“桥梁”,它必须清楚地表达原则与规范之间的关联方式,这就有必要仔细区分权利规范的生活事实与权利规范本身。霍菲尔德的权利分析理论无疑对此助益甚宏。将类型化的劳动者权利的主导形象通过权利的“元形式”结构表达其规范意义,使原则与制度之间错落有致地搭配,从而将劳动法秩序的基本思想贯穿到劳动者权利规范体系的最深处,形成外部稳定的权利体系。在完成对劳动者权利概念构建的完整叙述之后,一个“应然”的劳动者权利体系框架可以作为反思我国现有的劳动者权利规范体系的“镜像”,并为其提供某种转向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