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法规工作的要求,财政部在1986年、1988年、1989年、1991年、1993年、1997年、1999年、2003年和2006年分别对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九次全面、系统的清理,发文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总计5279件。为了更好适应财政改革和发展的要求,加强财政制度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财政部于2007年在前九次财政法规清理的基础上,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05年12月发布的现行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第十次全面清理。经过清理,财政部于2008年1月31日发布财政部令第48号,作出相关决定,确定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559件,其中,废止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98件,失效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6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