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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与权利的必然性和现实性:从黑格尔的政治哲学出发

自由与权利的必然性和现实性:从黑格尔的政治哲学出发

定 价:¥32.00

作 者: 罗朝慧 著
出版社: 中国社会出版社
丛编项: 学者文丛·社会理论前沿书系
标 签: 哲学 政治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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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08735399 出版时间: 2011-05-01 包装: 平装
开本: 16开 页数: 256 字数:  

内容简介

  黑格尔的权利哲学,实际上正是人类自由的必然性与现实性内涵所构成的思想体系,其历史性生长发展的“土壤”或“动力”,正在于生生不息进行着“知”和“自知”活动的人类精神自身。因此,黑格尔的权利哲学,绝不能机械地和外在地被理解为若干“正一反一合”三段论式的形式逻辑关系。相反,它正是人类精神自身的自然、道德及理性三种必然性自由本性的永恒活动与实践创造。可以说,黑格尔政治哲学的自由与权利体系,正是人类自身现实存在的全部真理的体现,同时是人类精神活动的实践创造物:政治世界:的真理和意义的体现。具体说,就是人类自身精神的自然、道德和理性必然性自由本性及其客观权利的历史性实现,在认知及论证方法上,则是事实、价值和理性三种必然性原则的结合与统一。黑格尔政治哲学克服了近代自由与权利政治思想的理论内容与其论证方法的分离性不足,即在理论上,个人的三种必然性自由和权利相互分离或排斥,在论证上,三种必然性原则或者相互混淆与僭越、或者相互独立和排斥。黑格尔的权利哲学,首先肯定并尊重个人作为自然有机体生命存在的自然事实及其必然的自由本性,将其实现为个人的生命权及财产所有权。但是,黑格尔反对将个人所有权绝对真理化,因为它在实践中必然导致不平等以及暴力和犯罪。其次,个人在本质上作为主观自我意识的理性精神主体,同时即是自在的道德主体,必须拥有内在的主观自由权,即“我的主体责任、我的意图以及我的福利”。这就是个人的道德必然性主体自治权利。然而道德上的这种“主体自治”权利贯彻到底,将必然导致它的自我叛离,即邪恶与伪善,奴役与专制。黑格尔因此认为,个人所有权与主体尊严、权利与义务,只有在现实的伦理生活组织中,即作为家庭、市民社会以及国家的成员才能得到具体实现。通过直接的爱和信任,个人在家庭中实现其自然和道德必然性权利内在的直接统一;在市民社会中,个人在自然和道德方面的个体特殊性与主观独立性自由获得充分实现。然而,以特殊性和主观性为原则的市民社会,无法照顾或解决其自身内“自然状态残余”造成的个人或家庭之间财产所有权的不平等、生存权的不平等以及贫困化问题。市民社会中的市场机制和法制体系并不关心所有个人的生存权、财产权及各种特殊福利是否真正得到普遍实现和满足。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黑格尔认为,普遍的人的个体生存权、特殊福利及道德尊严,只有在国家及其宪法体制下的伦理和政治秩序中,才能真正获得客观而稳固安全的制度性尊重、肯定和实现。人类精神自身自由本性的理性必然性与现实性,才由此获得了与之相一致的实体性客观存在。当然,黑格尔的政治哲学难免外部的批判性责难,马克思和波普尔分别代表了物质或实践对于精神或意识的批判以及科学技术方法对于哲学方法的批判。马克思社会批判的实践哲学,正是吸取了黑格尔权利哲学的思想精髓。黑格尔从人类精神中发现了世界真理和责任,马克思则从人类的物质生存和实践改造中发现了如何实现人类真理和世界责任的秘密。显然,黑格尔使马克思明确了社会批判和实践改造的方向,同时马克思认识到黑格尔精神的实践批判无法也无力代替物质的和实践的批判。波普尔则将黑格尔关于人类自由与权利在伦理国家中实现的历史辩证法,当做一种寻求终极真理或本质知识的本质论历史主义,严格地对立于自己的“技术社会学”方法,并视之为西方开放社会的敌人,指责其为历史主义方法论的国家主义、极权主义。这种指责实际上是对黑格尔政治哲学进行了理智形而上学的扭曲,超越了黑格尔的哲学使命。黑格尔权利踅学的超越性意义和价值正在于:它实现了人类自身真理与政治社会真理和意义的统一。现实政治社会必须承认并尊重个人内在的自然性与精神性、特殊性与普遍性品格,尊重并保护所有个体的自然、道德及理性必然性的自由本性及其客观权利。

作者简介

  罗朝慧,女,1973年生,四川泸州人,法学博士,内蒙古财经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西方政治哲学和行政管理理论。先后在《科学技术与辩证法》、《中国社会科学报》、《山东大学学报(哲社版)》、《云南行政学院学报》、《南京政治学院学报》、《东北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其中论文《西方自由主义语境下的宪政民主之困境》获内蒙古自治区第三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米切姆的技术类型学概念框架解读》获内蒙古自治区第二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公共事业管理专业课程建设应注意的问题》获全国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教学改革研讨会二等奖。曾参与完成内蒙古自治区规划办课题《内蒙古NGO调查与分析》(2003-2004)、国家课题《草原文化转型中的环境问题》(2005-2008)、内蒙古自治区规划办课题《公共治理视野下的城市低收入弱势群体救助体系建设研究:以内蒙古五大城市为例》(2005-2008)等。

图书目录

导论
一、黑格尔何以重释“精神”的自由和理性本质
二、黑格尔精神概念的政治学实践本质--人类自由与权利
三、黑格尔权利哲学的方法论意义和贡献
第一章 黑格尔何以重释“精神”
一、英国改革法案及德国法制:形式自由与现实自由的分离
二、启蒙运动和法国革命:绝对自由和理性及其直接实践
三、近代政治思想中三种必然性自由的分与合
(一)霍布斯和洛克自然主义的自由观
(二)休谟对自然法政治体系的方法论批判
(三)卢梭和康德道德主义的政治理想
第二章 “精神”的政治学意涵:人类自由与权利
一、上帝或真理与人类精神的自由和理性本质同
二、人类精神的自由自我意识与哲学方法的统
(一)自由精神的自在性与自为性
(二)自由精神的自我冲突与自我和解
(三)自由精神自身主观意识与其客观存在相统
(四)自由精神自身内的有限性与无限性相统
(五)自由精神自我实现的历史与逻辑相统
三、人类自由本质的实践性客观存在--权利
第三章 自由的自然必然性权利:个人(person)所有权
一、自由本质的客观实在性:人格或抽象权利
二、个人的自然必然性权利:生命权及财产所有权
(一)个人所有权内在的合理性及其不平等因素
(二)“互主体性”契约权利内在的必然性与偶然性
三、自然必然性权利自身内在的自我困境
四、小结:黑格尔权利观的超越性意义
第四章 自由的道德必然性权利:主体(subject)自治
一、自由本质的主观实在性:道德权利(morality)
二、个人的道德必然性权利:主观认识权利及福利意图
(一)个人自我决定行为责任的道德必然性与有限性
(二)个人意图福利的道德必然性及其与法的冲突
三、道德善主观确信及个人良心的空虚与苦恼
四、小结:纯粹道德的主体自治权利之自我叛离
第五章 自由的理性必然性与现实性:伦理精神
一、抽象权利和道德义务的现实性--伦理生活
二、自然和道德必然性权利在家庭中内在的直接统
三、市民社会中特殊性与主观性自由的充分实现
(一)市民社会的基本原则:个人自由的特殊性与主观性
(二)需要及满足需要的劳动:不平等的自然必然性基础
(三)市民社会中普遍性公共权威的内在必要性与有限性
(四)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卓越性
四、个人自由与权利在现代伦理国家中的现实性
(一)从家庭和市民社会向现代国家过渡的必然性
(二)黑格尔的“伦理”国家对契约式“法理
国家的超越
(三)现代伦理国家中自由的现实性与历史性
第六章 黑格尔政治哲学内在的超越性意义及其外在的批判性影响
一、黑格尔对近代自由观及其认知方法的克服与超越
二、黑格尔的“狡黠理性”对自由主义难题的避免与超越
三、黑格尔对马克思实践批判哲学的影响与启示
四、方法论的国家主义和极权主义:开放社会的敌人?
余论:黑格尔权利哲学对于当今政治哲学研究和发展的启示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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