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征地与国家补偿
第一节 征地
一、征地的基本含义
(一)征地具有强制性
(二)征地须以满足公共利益需求为限
(三)征收主体为国家
(四)征收客体为土地与其上下空间以及土地附着物的权利
(五)征地使国家承担等价补偿债务
二、征地的法律效果
三、征地的主要类型
(一)对土地权利的征收
(二)对土地附着物权利的征收
第二节 国家补偿
第三节 中国征地补偿的基本价值与基本方法
一、研究的基本价值
(一)研究的实践价值
(二)研究的理论价值
二、研究的基本方法
第二章 中国现行征地补偿制度的缺陷
第一节 现行征地补偿制度与其立法目的难以匹配
一、现行征地补偿制度概况
(一)全国性征地补偿制度
(二)地方性征地补偿制度
二、征地补偿制度立法目的的源流与进步
(一)征地补偿制度立法目的的起源与发展
(二)征地补偿制度立法目的的进步
三、现行征地补偿制度与其立法目的的内在矛盾
第二节 现行征地补偿制度与其经济基础不完全匹配
一、中国的经济基础及其对政府行为的基本要求
二、部分现行征地补偿制度违背社会主义本质
(一)“土地财政”中的房价问题
(二)“土地财政”中的土地一级市场价格问题
(三)“土地财政”中的征地补偿问题
三、部分现行征地补偿制度违背市场经济规律
第三节 现行征地补偿制度不完全匹配当前政治目标
一、中国当前政治目标对征地补偿的要求
二、现行征地补偿制度部分违背当前政治目标
(一)现行征地补偿制度对于生产力发展并不十分有利
(二)现行征地补偿制度不利于促进共同富裕,有碍和谐社会的构建
第四节 改革任重而道远
第三章 中国征地补偿主流理论基础批判
第一节 主流征地补偿理论基础的缺陷
一、征地补偿依据主流学说的缺陷
(一)特别牺牲说
(二)公共负担平等说
(三)既得权利保障说
(四)社会职务说
(五)情理说
(六)恩惠说
二、主流理论中关于人民与国家关系观念方面的缺陷
三、主流征地补偿性质理论的缺陷
(一)理论方面
(二)实务方面
第二节 征地补偿的独立性
第三节 征地补偿的私法性
一、德国关于征收补偿性质的学说
二、征地补偿具有私法性质
(一)区分公法与私法的主要学说
(二)公益与私益的区分--依利益说区分公法与私法的前提
(三)征地补偿法律关系主要应属私法关系
(四)征地补偿在私法领域的具体性质
第四节 征地补偿的制约性
一、以公益前提制约征地行为的域外实践
(一)美国法中的公益前提
(二)德国法中的公益前提
(三)日本法中的公益前提
二、公益前提制约功能的低效性
(一)公益前提制约功能在理论上的低效性
(二)公益前提制约功能在中国法律实践中的低效性
三、等价征地补偿制约性对公益前提制约性的有效补充
第四章 征地补偿域外制度借鉴
第一节 国家补偿的立法目的
第二节 国家补偿的法律体系归属
一、德国国家补偿的法律体系归属
二、法国国家补偿的法律体系归属
第三节 征地补偿的具体制度
一、征地补偿的义务主体
二、征地补偿范围
(一)美国征地补偿范围
(二)德国征地补偿范围
(三)日本征地补偿范围
(四)英国征地补偿范围
(五)法国公用征收补偿范围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的确定原则
(二)征地补偿的具体衡量标准
四、征地补偿方式
(一)美国征地补偿方式
(二)德国征地补偿方式
(三)日本征地补偿方式
五、征地补偿程序
(一)法国公用征收补偿程序
(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征地补偿程序
(三)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征地补偿程序
第四节 扬弃地借鉴
一、征地补偿立法目的方面的借鉴意义
二、征地补偿法律体系归属方面的借鉴意义
三、征地补偿义务主体方面的借鉴意义
四、征地补偿范围方面的借鉴意义
五、征地补偿标准方面的借鉴意义
六、征地补偿方式方面的借鉴意义
七、征地补偿程序方面的借鉴意义
第五章 私法视域下的中国征地补偿制度重构方略
第一节 征地补偿基本原则与立法目的
一、征地补偿基本原则
二、征地补偿的立法目的
第二节 征地补偿制度的总体框架
一、征地补偿义务主体
(一)现行法规定的征地补偿义务主体
(二)现行制度的缺陷与解决方案
二、征地补偿范围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的确定原则
(二)征地补偿的具体衡量标准
四、征地补偿方式
五、征地补偿程序
(一)征地及其补偿的先后顺序
(二)征地补偿的其他程序
第二节 征地补偿定价的关键配套措施--开放土地所有权交易
一、开放土地所有权交易之必要性
(一)土地所有权交易是土地重新分配的必要手段
(二)土地所有权交易是确定合理地价的必要途径
(三)土地所有权交易是对土地资源浪费的有效制约
(四)土地所有权交易是维持政府凝聚力的适当助力
二、开放土地所有权交易的可能性
(一)政治与法理方面的可能性
(二)历史经验方面的可能性
(三)市场建设方面的可能性
三、开放土地所有权交易应注意之问题
(一)承认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并予以明确定位
(二)落实和监督农村基层民主
(三)禁止非公有制主体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土地所有权交易
(四)严厉限制政府征地
(五)保障土地所有权交易的自由、公开与公平
(六)尊重土地利用的客观规律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