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l 导论
1.1 问题与意义
1.1.1 问题的提出
1.1.2 研究的意义
1.2 研究现状与材料
1.2.1 研究现状
1.2.2 研究材料
1.3 本书结构与相关说明
1.3.1 本书结构
1.3.2 相关说明
2 制度的形成与演变
2.1 萌芽:1939—1949年
2.1.1 陕甘宁边区的实践
2.1.2 《华北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1.3 小结:稚嫩粗糙的制度
2.2 试行:1949一1953年
2.2.1 向政协报告:1950年的首次实践
2.2.2 理论宣传: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
2.2.3 小结:初具雏形的制度
2.3 确立与发展:1954—1964年
2.3.1 正式入宪:1954年宪法
2.3.2 北京模式:1955年北京市各区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制度
2.3.3 苏联经验:人民审判员工作报告制度
2.3.4 小结:从发展到废弃的制度
2.4 停滞:1965一1978年
2.4.1 向“革委会”报告:1975年宪法
2.4.2 积重难返:1978年宪法
2.4.3 小结:名存实亡的制度
2.5 “恢复”:1979年
2.5.1 正式出宪:1982年宪法
2.5.2 保留:《法院组织法》
2.5.3 发展:198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5.4 小结:何去何从的制度
3 法院工作报告制度的功能
3.1 形式功能
3.1.1 仪式与象征
3.1.2 政治参与与宣传
3.2 实质功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人民法院的基本方式
3.3 小结:中国特色的民主与监督机制
4 制度是如何实践的——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为对象的考察
4.1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是如何制作的
4.1.1 调研
4.1.2 起草
4.1.3 修改
4.2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是如何报告的
4.2.1 谁在报告
4.2.2 报告什么
4.3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是如何审议的
4.3.1 谁在审议
4.3.2 怎样审议
4.3.3 审议的结果
4.4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是如何决议的
4.4.1 谁在决议
4.4.2 怎样决议
5 法院工作报告制度评析
5.1 实践中凸现的问题
5.1.1 制作环节:调研的作用不理想
5.1.2 报告环节:报告的内容缺乏可监督性
5.1.3 审议环节:审议的效果差
5.1.4 决议环节:决议的约束力弱
5.2 问题的原因
5.2.1 监督配套机制的缺乏
5.2.2 法院自身利益的驱动
5.2.3 实质审议的会前完成
5.2.4 司法评价标准的错位
5.3 小结:功能与实践相背离
6 结语
6.1 制度存续和发展的基础
6.1.1 “认真走过场”的民主需要
6.1.2 惩治司法腐败的监督需要
6.2 法院工作报告制度的未来
6.2.1 内容上:报告本级法院司法工作
6.2.2 程序上:取消投票,与法院专项工作报告制度建立衔接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