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前提和条件在于“良法”的制定和普遍遵行。什么是“良法”?是否可以这样说:“良法”就是最适合生活需要之法,是体现了大家都同意的公平正义原则的法律。在当代中国,要制定最适合生活需要、体现广大人民群众都同意的公平正义原则的法律、法规,就必须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如实地认识客观的需要和利益,正确协调不同的利益并掌握人类积累的法律文化优秀成果,从中认识法律调整的规律性,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利用客观规律,运用法律为人民谋福利。这就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为指导,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深入研究历史上、现实中相关的法律、法规,从中吸取经验、教训,结合中国情况,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方面,我们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目前基本达到了门类齐全、内在协调、有法可依的要求。但仍有很多的工作要做,一些重要的法律尚付阙如,同时法律体系内部互相矛盾或者不适应社会需要和中国实际的情形并不少见。更重要的是,有些法律、法规还不能充分和正确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这就影响了法律的民主性,从而也必然影响法律的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