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新问题研究(修订版)》的颁布表明了我国合同法律制度已渐趋完善,也标志着我国民事立法进入了一个体系化的崭新阶段,但也并不意味着合同法立法的完善及理论研究工作就到此终结。正如梅因所言,“社会的需要和社会的意见常常是或多或少地走在法律的前面,我们可能非常接近地达到它们之间缺口的接合处,但永远存在的倾向是要把这个缺口重新打开来。因为法律是稳定的,而我们谈到的社会是前进的。人民幸福的或大或小,完全取决于缺口缩小的快慢程度”①。尽管《合同法》颁布至今也不过短短的十余年,但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出现了很多《合同法》制定者所始料不及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对作为成文法的合同法提出了更尖锐的挑战。及时有效地应对这些新情况,解决这些新问题,不仅是司法实践工作者的当务之急,更是每一个民法学者义不容辞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