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与常:清末民初商法建构与商事习惯之研究》的对象涵括了近代中国制订的商事法规和商事习惯,前者包括商法通则、公司法、票据法、破产法、保险法、银行法、交易所法、海商法等商事法规及草案,但选择商法通则和票据法作为考察的重点。至于商事习惯,则涉及多个方面,《变与常:清末民初商法建构与商事习惯之研究》主要按照具体的商行为进行考察。通过对前述各对象的考察,探究各对象之间的深层联系,揭示近代法律移植过程中传统与现代之间的纠葛关系,何为“变”,何为“不变”,为诠释近代中国的法律变革运动提供一个切入角度,从而最终为现代立法活动提供历史借鉴,是《变与常:清末民初商法建构与商事习惯之研究》的研究目的,也可说是《变与常:清末民初商法建构与商事习惯之研究》研究的现实旨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