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比较法学的实践性功能即使以法律实务家的眼光看来,以广泛整理外国法知识与精确理解外国法为基本任务的比较法学也承担着重大的实践功能。著名的德国比较法学家茨威格特、克茨曾提纲挈领地将比较法学有关实践的功能总结为四项,即:提供立法资料;辅助法律解释;提升法学教育水平;促进法律协调和正常化。①这一观点得到了比较法学学界的普遍认同。首先,比较法学能够为立法者提供丰富的立法资料。“从法律史上来看,法律比较实际上从一开始就与立法活动紧密联系在一起。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法律比较的最初起因或动力就是立法和改进立法的需要。”②近年来,由于各国法律制度面临的社会问题具有很大程度的共性,回应这些问题的不同法律制度便可以不断充实法律“方法的仓库”,从而为本国立法提供重要参考。因此,甚至有学者认为,任何忽略对比较法进行研究的时代都易于在立法领域造成严重的错误。③我国立法实践中,借助比较法的事例不胜枚举:早在晚清时期,清政府的立法修律就以“参酌各国法律,务期中外通行”为宗旨而展开。其具体的措施包括:设立修订法律馆,有组织、有系统地翻译了大量外国法律和法学著作;在比较中西法律异同的基础上,将《大清律例》改造为“封建社会中最进步的一部法典”:《大清现行刑律》;仿照西法制定了我国有史以来的第一部商法:《钦定大清商律》;第一次将人民的权利载入宪法,形成了中国近代宪政制度的雏形。为了配合制宪,大规模地制定了各种新法和新法草案:如《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法院编制法》《大清民律草案》《监狱法》《国籍法》《教育法》《破产律》《违警律》、各类行政法规等等。这些法律虽然大都因清朝覆亡而并未施行,但是,它们均成为后来立法机关的参考资料,在我国法制史上占有一席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