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农村法律服务客观需求日益增大与农村法律服务资源较为匮乏、众多农民群众市场化的法律服务支付能力不足的矛盾十分突出的情况下,作为农村法律服务市场的主要供给主体之一,并曾经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农村法律服务供给不足矛盾的乡镇法律服务所,时下究竟是应该继续向前发展并不断完善,还是任其自生自灭而结束历史使命?要向前发展该怎么发展,方向和目标是什么?要结束历史使命该怎么结束,方法和手段是什么?等等,一系列问题亟待思考并作出回应。更进一步来看,研究中所存在的细微差别乃至大相径庭的改革思路是否符合乡镇法律服务所的生存逻辑?在现实背景下,乡镇法律服务所改革的实践与理论研究之间又是否存在脱节和背离现象?如果有,研究者应该如何摆脱既有的价值偏好或理论预设而更加注重依循历史发展路径并从改革的实践层面推进乡镇法律服务所的转型?等等,所有这些都是《“草根”法律服务组织属性变迁与进路选择:乡镇法律服务所改革研究》所要研究的。《“草根”法律服务组织属性变迁与进路选择:乡镇法律服务所改革研究》通过系统梳理乡镇法律服务所自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从生成、推广、辉煌、调整走到现在面临着或存或废、或发展或衰败的这一发展历程,基于农村公共服务这一视角,把乡镇法律服务所置于不同时期的制度背景下和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从制度变迁的动态过程中考察我国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服务属性。认为:20世纪80年代,乡镇法律服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基本上属于准公共服务的范畴;从20世纪90年代初到90年代末,乡镇法律服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经历了从农村准公共服务到农村准私人服务的演进过程;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部分农村地区的乡镇法律服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则开始出现了社区性农村公共服务的新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