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行政法学原理》是河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军事行政法学原理研究》(课题编号:SZO60117)的最终研究成果,也是我和我院军事法学学科团队精诚合作的学术成果,从2006年3月申请立项到2009年12月结项再到今天出版,经历了4年多的时间,可谓“四年磨一剑”。在我国,军事法学研究起步较晚。从本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末这段时期内,我国军事法学研究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新中国建立初期,伴随着军队“三化”建设推进,我国军事立法开始起步,在军事犯罪与刑罚、军事刑事诉讼、兵役、军队体制编制、军人及军属抚恤与优待、军队行政管理、军队教育与训练、军队政治工作以及对外军事交往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军事法律规范。与此同时,军队的军事行政、司法制度等也相继确立。但总体上,这些军事法律规范还没有达到一定的规模,军事法学作为一门学科也不具备产生的基本条件,相应地,法学界也不具备专门的职业化的军事法学者群体,军事法学研究并没有提到应有的议事日程。到了“文革”期间,军事立法基本上陷入停滞状态。因此,这一时期的军事法学理论研究未能开展起来。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1987年至上世纪末,我国军事法制建设进入全面振兴时代,军事法学随之逐步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最早提出设立军事法学学科的是我国著名的两位法学家:张友渔和潘念之。1984年,他们在为《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写的序言中,首次提出军事法作为一门部门法是法学研究的范围,军事法学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1987年,原国家教委将军事法学列为法学的分支学科,同年,《中国军事百科全书》将军事法学列入该书57个分支学科之一,标志着军事法学学科的正式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