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研究》综合运用多种研究方法,对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内涵、历史发展、类型划分等进行了详细的探讨,阐明了各国的诉讼第三人制度类型,对两大法系国家之间、大陆法系国家之间诉讼第三人制度的立法差异及其原因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研究》对我国诉讼第三人制度的类型划分、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做了较为深入、细致的论述和评析,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和论证了重构我国诉讼第三人制度的理论基础和理念环境、现实路径和具体方案。诉讼第三人是民事诉讼中一个重要而又独特的诉讼当事人制度,与民事诉讼模式、诉权、诉讼目的、既判力等诉讼理论和制度密切相关,对于解决涉及多重法律关系、多方主体的复杂性纠纷,实现纠纷解决的彻底性和经济性具有重要意义。《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研究》认为,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为保护自己民事权益而参加到他人之间业已开始的诉讼中去的人。由于历史传统、法律文化、诉讼制度及其理论的差异,不同法系、不同国家分别形成了自成体系、结构严谨的诉讼第三人制度形态。我国的诉讼第三人制度源自苏联,与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参加制度具有渊源关系,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两种类型。由于过于追求实体正义和纠纷解决的经济性而忽视了对诉讼主体的程序保障,我国的诉讼第三人制度不仅具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而且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结构性缺陷,因而重构我国的诉讼第三人制度已是势在必行。《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研究》认为,基于我国的现有制度、理论和司法实践,应当以大陆法系的诉讼第三人制度为基本模式,并适当借鉴美国的引入第三人制度,对我国的诉讼第三人制度进行整体性的重构,具体包含三种类型:权利参加型第三人、义务参加型第三人和辅助参加型第三人。权利参加型第三人是指因自己的实体权利受到侵害,以对本诉当事人提起诉讼方式参加诉讼的人;义务参加型第三人是指被本诉被告提起诉讼追究派生责任而参加诉讼的第三人;而辅助参加型第三人则是指因与他人间的诉讼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辅助一方当事人而申请参加诉讼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