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和解、调解解决纠纷】
第四条【仲裁、诉讼解决纠纷】
第五条【调解和仲裁基本原则】
第六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
第二章 调解
第七条【加强调解工作】
第八条【申请调解的形式】
第九条【调解方式】
第十条【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和生效】
第十一条【仲裁中的调解】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四条【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五条【仲裁员的条件】
第十六条【仲裁员培训】
第十七条【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十八条【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
第十九条【仲裁当事人】
第二十条【申请仲裁条件】
第二十一条【仲裁管辖和申请仲裁方式】
第二十二条【受理或者不受理仲裁申请】
第二十三条【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向被申请人送达有关仲裁文书】
第二十五条【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
第二十六条【财产保全】
第三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二十七条【选定及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第二十八条【仲裁员回避】
第二十九条【回避决定程序】
第四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条【开庭地点】
第三十一条【仲裁庭通知开庭时间、地点】
第三十二条【仲裁中当事人自行和解】
第三十三条【决定仲裁请求】
第三十四条【撤回仲裁申请】
第三十五条【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缺席裁决】
第三十六条【开庭过程中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举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仲裁庭自行收集证据】
第三十九条【仲裁中鉴定】
第四十条【证据的出示和质证】
第四十一条【证据保全】
第四十二条【先行裁定】
第四十三条【仲裁开庭笔录】
第四十四条【仲裁裁决】
第四十五条【裁决书内容和送达】
第四十六条【仲裁庭依法独立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仲裁审理期限】
第四十八条【仲裁裁决效力以及仲裁与诉讼关系】
第四十九条【申请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条【农村土地范围】
第五十一条【制定仲裁规则和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
第五十二条【仲裁费用和经费来源】
第五十三条【施行日期】
第二部分 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选)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选)
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的说明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
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十、农业部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