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论》在职务犯罪侦查中,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是相互独立也是相互对立的诉讼主体。所谓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即是检察机关在启动侦查程序之后,与犯罪嫌疑人各自展开诉讼活动所依据的程序制度的总和。从诉讼结构的角度来考察,职务犯罪侦查模式主要包括四个基本要素:职务犯罪侦查中的诉讼主体,即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这一对诉讼主体;职务犯罪侦查中的诉讼权能,即检察机关的诉讼权力与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职务犯罪侦查中的诉讼规则,即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在职务犯罪侦查程序中应当遵守的程序法规则,以规范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在利益冲突中形成的权能对峙,加强对犯罪嫌疑人正当权益的保障;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内外制衡,主要指通过加强内部的制约和外部的监督来规范侦查权力的行使,促进司法的公正。考察我国历史上历朝对官吏纠察问罪的规定,在“重典惩贪”思想的指导下,特别重视纠察机构的纠问职权,仅把被纠察官吏作为纠问的对象,纠察活动带有强烈的专制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