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额犯的存在与我国的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理论是密不可分的,并成为我国刑法理论上所特有的犯罪形态。但原有的“罪与非罪标准说”或“构成要件标准说”在数额犯的适用中却有着其自身难以回避的理论偏差,“唯数额论”便是这种偏差的典型弊端。《数额犯研究》从刑罚的角度对数额犯进行了重新的诠释,认为数额犯是指以一定的违法行为或者结果的数额或数量达到国家认为应该动用刑罚予以处罚的犯罪形态。指出数额犯的本质是犯罪数额所凸显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达到了刑罚对社会危害性的量的选择。数额犯不仅包括立法上的数额犯,还应包括司法上的数额犯,我们讨论数额犯现象存在的本身归根到底是为了寻求数额犯在司法实践中的出路,《数额犯研究》试图在数额犯的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之间寻找一条通道作为数额犯的理论归宿,这便是《数额犯研究》所提出的刑罚规制条件论。刑罚规制条件应是指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中客观的刑罚限制事由,它具有质的法定性和实体性、量的价值判断性、相对客观性和出罪性等特征。数额犯中的“数额较大”就是反映最轻刑罚要求的刑罚规制条件,这是“数额较大”构成要件背后韵法律内涵,其价值判断性和出罪性是超越犯罪构成理论解决“唯数额论”之弊端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