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条文理解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行政强制定义】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行政强制合法性原则】
第五条【行政强制适当原则】
第六条【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私利】
第八条【权利救济原则】
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种类】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
第十一条【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
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设定权】
第十四条【设定行政强制应听取民意】
第十五条【已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实施行政强制的条件】
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
第十八条【一般程序】
第十九条【紧急情况下实施程序】
第二十条【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二十一条【涉嫌案件的移送】
第二节查封、扣押
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
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措施的对象】
第二十四条【查封、扣押措施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期限】
第二十六条【查封、扣押财产的保管】
第二十七条【查封、扣押物品的后续处理方式】
第二十八条【查封、扣押措施的解除】
第三节冻结
第二十九条【冻结的实施主体、数额限制以及禁止重复冻结】
第三十条【施冻结的程序以及金融机构协助义务】
第三十一条【冻结决定书】
第三十二条【冻结期限】
第三十三条【解除冻结】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强制执行一般条件】
第三十五条【先行催告程序】
第三十六条【陈述、申辩制度】
第三十七条【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
第三十九条【中止执行】
……
第五章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