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诉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制度。行政公诉是公益诉讼、是公诉,同时又是行政诉讼。它本质上具有监督性、救济有限性和功能预防性等特征,也具有当事人的特定性、程序的特殊性和判决的扩张性等诉讼特征。行政公诉制度具有人民主权理论、分权制衡理论、诉的利益理论和诉讼信托理论等深厚的法理基础。通过横向的国际考察,美国的“私人检察长”制度、法国的越权之诉和日本的公民诉讼等都有诉讼主体不断扩大、诉讼范围不断扩张和追求行政权和司法权均衡的趋势。而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诉更具有检察官定位公益代表人催生行政公诉,行政公诉弥补行政诉讼的制度缺陷,行政公诉重在监督行政权等特征。中国建构行政公诉制度是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的需要,能够弥补行政主体维护公共利益的不足,强化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约束,保护人权和救济弱势群体。诉讼理论的发展为设立行政公诉提供了理论铺垫,现行法规为设立行政公诉提供了法律支撑,中外立法为行政公诉提供了制度模型,中国检察机关的专业能力为行政公诉提供了平台。检察官先天具有的法律监督性质与公诉人的功能定位具有一致性,行政公诉是法律监督的必要构成,也是其天职所在。行政公诉既要充分保护公共利益,又要防止浪费司法资源,既要充分赋予公民诉权,又要防止滥诉。首先在诉讼范围上法律要有明确规定,同时保留未来发展空间。其诉讼程序原则上从属于行政诉讼,但在诉前建议程序、受理和立案、管辖、调查、出庭、证明责任、判决裁定、二审和再审、诉讼费用以及撤诉、调解与和解等环节与私益行政诉讼不同,有其独特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