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律责任制度研究》以对目前我国有关违反行政程序法律责任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现状进行分析为切人点,在此基础上主要对违反行政程序的含义、行政程序法律责任的法理基础、行政程序法律责任的构成、行政程序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行政程序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行政程序法律责任的追究、行政程序性权利的救济以及对我国行政程序法律责任制度的立法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其中具有创新的学术观点主要有:作者论证了行政程序法律责任制度在整个行政法治和行政程序运作中的地位和功能,合理地建构了命题的学术和社会价值;在行政程序违法基本范畴的理解上,作者提出对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应作广义理解的主张,认为既包括有关行政程序立法的具体明确的规定,也包括有关行政程序立法中所体现出的法目的、法精神、法原则,同时还应包括行政程序立法所保护的行政程序性权利,避免因程序形式主义致使许多实质违反行政程序的行政行为被排除在法律责任之外的倾向,以有效发挥行政程序法在制约行政权和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方面的双重功能;作者借鉴国外有关法治理论,提出行政权依法与“遵守权利的界限和约束”具有同等的法律价值取向。行政程序法通过设置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主体作出决定的选择过程,提升了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既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程序权利保障,又使其通过参与行政过程抵制行政权行使的恣意和武断,行政主体违反公正的作为义务,侵害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同样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作者提出违反行政程序法律责任的主体是行政权的行使者而不是相对人的主张,同时提出行政程序权能与行政实体权能不同,违反行政程序法律责任的主体不应当局限于目前我国的“行政主体”范围,应当通过立法将其扩大至包括国家以及所有具体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公法人等;在行政程序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上,作者首开先河,提出违反行政程序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能够反映行政程序的特殊性,为使大量的因缺乏行政程序正当性而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主体不至于因为不具“违法要件”而被免除责任,应当确立较为宽泛的归责原则作为判断某种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应当被迫究法律责任的标准,即在我国行政程序法上应当确立“违反正当行政程序责任原则”;作者认为从我国执法与司法实践来看,立法要求与责任实现机制之间存在着较大反差,为构建比较完善的包括补正、更正、转换责任形式以及国家赔偿(包括精神赔偿)在内的行政程序法律责任制度与权利保障体系,完善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律责任形式和实现机制,加强对行政程序性权利的救济力度,提出应当在我国宪法中建立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并通过立法赋予司法审查权对建立正当行政程序原则享有司法能动性,以使其在行政程序法律责任制度中发挥司法审查的能动作用;作者根据行政程序法律责任的研究成果,对正在制定中的“行政程序法”草案进行了分析,提出的立法建议具有重要的学术和实践价值,可供有关部门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