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应当是民主法制的社会。一个不实行法制的国家不可能是现代化国家,也不可能是一个社会和谐的国家。如何建立一个和谐有序的法制国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历史重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又提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目标。这一总体目标的实现,根本上取决于农民的权利是否得到尊重和保护。中央反复强调,对农民要“多予少取放活”。这意味着不仅在经济利益上要多照顾农民,而且在政治上要更多地维护农民的权利;否则,不仅给农民的好处有可能通过“税免费兴”、“免税收地”而流失掉,而且更有可能在“不纳税,无代表”的情况下发生新一轮的侵权现象。须知,不尊重农民的权利,好心也可能办坏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和主要任务就是使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的尊重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