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
第二条【调整范围】
问答人类自身能作为民法上的物吗?
第三条【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第四条【平等保护原则】
第五条【物权法定原则】
第六条【物权公示原则】
第七条【公序良俗原则】
第八条【本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及其例外】
问答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第十条【登记机构与统一登记制度】
问答目前,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有哪些?
第十一条【申请登记必要材料】
问答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第十二条【登记机构职责】
第十三条【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时间】
第十五条【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的区分原则】
问答未办理登记是否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效力及其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的关系】
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与复制】
第十九条【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第二十条【预告登记】
问答实务中预告登记有什么效力?
第二十一条【登记错误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登记收费】
第二节动产交付
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交付生效】
第二十四条【特殊动产变动的登记】
第二十五条【动产物权简易交付】
第二十六条【动产物权指示交付】
第二十七条【动产物权占有改定】
第三节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法律文书、征收导致的物权变动】
第二十九条【继承或者受遗赠导致的物权变动】
第三十条【合法事实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
第三十一条【非依法律行为进行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效力】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物权争议解决途径】
第三十三条【物权确认请求权】
第三十四条【返还原物请求权】
……配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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