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论》是在中国法治的发展与变革大背景下完成的。自1999年10月颁行以来,《合同法》已历经十余年司法实践的检验和学术真知的探寻。期间,合同法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似乎在《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大势前,稍显沉寂。但是,学科地位及其于法律体系中的作用毕竟取决于社会现实的需求,合同法作为协调市场经济中私法主体私益关系的基础性法律,理论和立法创新借此正积淀、反思、酝酿而蓄势待发。2007年开始的全球性金融危机,给立法机关和学界化解合同法运行中积累的问题和修复交易链条,维护交易安全,提供了转变理念、创新规范的契机;以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4月24日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代表,合同法再一次能动地回应了社会经济转型的期待;当下正在进行的中国第四次民法典的起草,再次为合同法提供规范化的历史机遇。这些构成了《合同法论》创作的动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