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制订对于当代中国无疑具有宏大叙事的意义,而任何宏大叙事无不靠赖微观细致的表达,立法场域内以立法技术的运用为宗旨的思路无疑更具实践理性。模式之争也好,主义论战也罢,这种在宏观体例上的检讨充其量提醒人们注意民法典的形式理性而具有形而上的意义;更重要的,毋宁是民法法典化过程中如何在形式理性与实践理性之间实现科学的整合。侵权行为法在传统大陆法系中毫无疑问也属于“宏大叙事”,其绝不只是民法典其他部分的附件,而是一个可以而且必须独立发展的实体法制度。然而与卷帙浩繁的诸如物权、合同等财产法规则不同,现有各国民法典几乎都是在不过十条数十条的空间里,构筑了以一当十、不变应万变的法律框架。以侵权行为一般条款构建单一的侵权行为概念,作为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的目标一直在实践着。